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0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陳秀卿
被   告  李家承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03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0月29日下午2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2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納,如未能悉數清償,應按年息19.71%計收利
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96年11月15日止,尚積欠
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通信貸款申請書暨定條款及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3,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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