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62號
原   告  鄒秀菊
訴訟代理人  林勇辰
被   告  賴金華
       簡文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8日下午3時3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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