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06號
上 訴 人 張人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票債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8,1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