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188號
原 告 何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門大藥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北門大藥局係獨資
抑或合夥商號(如係獨資商號為其出資經營者之財產,無獨立人
格,被告應記載「某某某即北門大藥局」),並提出被告北門大
藥局之營利事業或商號登記資料,及被告北門大藥局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北門大藥局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
,依上揭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