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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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李鐘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西 、 朱德健 、忠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6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1,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