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簡字第397號
原 告 鄭食
被 告 何金松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簡字第3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6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判決確定日起至給
付日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蓉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