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3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廼欽 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3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