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交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六交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鎮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鎮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鎮文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犯罪事實欄第2行至第3行「於民國98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
執行完畢出監」應更正為「於民國98年11月24日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外,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
引用之(如附件)。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前述犯行:
㈠被告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 林榮信 於警詢時之
證述。
㈢查獲時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表(一)(二)、刑法第185條
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診斷證明書、雲林縣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雲警交字第KAL003005號)
各1紙及現場照片10張。
㈤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
,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
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
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於88年5月18日以88法檢字
第001669號函告週知,應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
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時屬輕到中度中毒症狀
,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當呼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與個性行為改變等症
狀;當呼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1.00毫克時,將造成中度中
毒,而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等症狀,此
復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
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闡釋綦詳。而依卷附
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被告遭查獲時
有多話、泥醉等生理反應,且證人林榮信於警詢時證稱:約
40-50公尺就有看到被告騎過來,我就煞車停止,要讓被告
過,但被告頭低低的一直騎過來,撞上我車子前車頭等語(
見偵卷第8頁),則就本件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判斷及
前揭客觀情狀綜合以觀,應認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㈥綜上所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於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六交簡字
第2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8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
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確定;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60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2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
第5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前開案件接
續執行,於98年11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酒類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後
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
於飲用酒類後騎車上路,並發生交通事故,嚴重危及道路交
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
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參以其所測得呼氣中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
境勉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雪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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