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林海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8,4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而其中加
班費66,918元部分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給付工資之訴,
爰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1,418元【計算式:⑴應暫免之裁
判費:1770×66918/168438×1/2=352(元以下4捨5入),⑵全
部裁判費1770-應暫免之裁判費352=1418】。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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