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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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5號
原告  許盈瑩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景釧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景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5,94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5,6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5,9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
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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