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吳木己
被   告  羅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項第三行關於「˙˙˙光陽
K30EA,引擎號碼PK30EA-100107」記載,應
更正為「˙˙˙光陽RK30EA,引擎號碼RK30EA-1
0010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