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錦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錦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1,335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