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155號原 告 吳家銘 被 告 詹武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