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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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吳家銘
被   告  詹武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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