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洪楨盈 即相對人 洪梵棋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洪祐勳 即相對人洪梵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洪林綉治 即相對人洪梵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楨盈、洪祐勳及洪林綉治間不當得利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訴外人洪梵棋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洪梵棋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等已拋棄繼承洪梵棋之遺產,相對人洪楨盈卻仍
受領洪梵棋遺留之勞工退休金,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訴外人洪梵棋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