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7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臺中市○○路與天津路口闖紅燈直行,遭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當場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並交付違規單通知聯。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遂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D○○六三二○號裁決書處罰鍰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原裁決結果並無不當之處等語。
三、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十九時三十九分因腸胃炎引發肚子痛拉肚子,當時因沒有來車,急趕回家,所以通行越過,懇求原諒緊急之痛云云。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確實有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十九時四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路與天津路口時闖越紅燈直行之事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此有聲明異議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
(二)雖受處分人陳稱:於上揭時地,因腸胃炎引發肚子痛拉肚子,所以趁無來車之際闖紅燈云云,並附展弘耳鼻喉科診所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開立於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應診之診斷證明書一紙,用以證明其確患有腸胃炎之病症。然查,該紙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聲明人確實患有腸胃炎之病症,況肚子痛並不能為闖紅燈之合理藉口,蓋受處分人倘因此違規行為致發生車禍事故,豈非欲速則不達,反生危險。是受處分人所辯尚非可採,本件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規定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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