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 沙鹿分 │96年7月4日│300,000元│ED0三六七二九││││限公司 卓松雄 │行│││六││├──┼─────────┼─────────┼───────────┼────────┼────────┼──┤│002│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5年7月30日│3,000元│ED0三六七二九││││限公司卓松雄│行│││七││├──┼─────────┼─────────┼───────────┼────────┼────────┼──┤│003│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5年9月30日│3,000元│ED0三六七二九││││限公司卓松雄│行│││八││├──┼─────────┼─────────┼───────────┼────────┼────────┼──┤│004│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5年11月30日│3,000元│ED0三六七二九││││限公司卓松雄│行│││九││├──┼─────────┼─────────┼───────────┼────────┼────────┼──┤│005│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6年1月30日│3,000元│ED0三六七三0││││限公司卓松雄│行│││0││├──┼─────────┼─────────┼───────────┼────────┼────────┼──┤│006│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6年3月30日│3,000元│ED0三六九二0││││限公司卓松雄│行│││一││├──┼─────────┼─────────┼───────────┼────────┼────────┼──┤│007│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6年5月30日│3,000元│ED0三六九二0││││限公司卓松雄│行│││二││├──┼─────────┼─────────┼───────────┼────────┼────────┼──┤│008│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5年8月13日│44,075元│ED0三六九二五││││限公司卓松雄│行│││八││├──┼─────────┼─────────┼───────────┼────────┼────────┼──┤│009│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5年8月13日│9,425元│ED0三六九二八││││限公司卓松雄│行│││八││├──┼─────────┼─────────┼───────────┼────────┼────────┼──┤│010│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95年8月13日│11,025元│AL0七三二三九││││限公司卓松雄│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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