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貴云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薪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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