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告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同年
10月2日送達予原告(本院卷第85頁送達證書)。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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