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康淑清 訴訟代理人 康璧蘭 被告 楊孫國 上被告楊孫國因107年度易字第4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