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所有權人 唐文章
   唐文發唐美麗黃志豪唐麗華陳世德 )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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