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6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訴訟代理人  王瑞芩
被   告  尤寶市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662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8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二年
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662元,
及自民國10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嗣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0,66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符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5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3
樓之38之所有權人,為伊所屬「亞太投資廣場」之區分所有
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管理規約之約定,負有
按月繳納管理費251元之義務。詎被告自89年1月起至102
年6月止,共162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致積欠伊40,662元
未給付,經伊催告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管理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第七次會議會議記錄、管理委員會1、2月聯
合會議記錄、管理費計算式、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函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調取建物登記公務用
謄本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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