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聲請,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敘明。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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