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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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德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德正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1日│108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859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42││││等│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24號│108年度簡字第2221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24號│108年度簡字第2221號│││├────┼──────────┼──────────┼──────────┤││判決│108年12月24日│109年1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48號│109年度執字第6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