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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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文賓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198號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198號起訴,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嗣由被告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該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判決駁回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6年4月10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佐(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所示),除因供鑑定所用之部分不復存在外,其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裝載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已與其所裝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鑲嵌,兩者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表:
┌──┬────┬────────────────────────┬───────────┐│編號│檢品外觀│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1│白色粉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61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4月月1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2│透明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8899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驗餘淨重0.8878公克)│6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1109公克;│││││驗餘淨重0.1078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1533公克;│││││驗餘淨重0.1456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0575公克驗│││││餘淨重0.0552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1632公克;│││││驗餘淨重0.1597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6522公克;│││││驗餘淨重0.6483公克)││├──┼────┼────────────────────────┤││8│淡黃色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混││││晶│合物1包(送驗數量3.1803公克;驗餘淨重3.1660公克│││││)││├──┼────┼────────────────────────┤││9│透明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0.0508公克;│││││驗餘淨重0.047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