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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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徐道信 相對人 徐道德 相對人 徐道三 相對人 徐淑敏 相對人 詹清勳 相對人 詹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徐道德、徐道三、徐淑敏應賠償聲請人徐道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詹清勳、詹凱琳應賠償聲請人徐道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歷經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後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徐道信負擔」,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0,928元,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是相對人徐道德、徐道三、徐淑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34,186元(170,928元×1/5=34,1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如主文所示之法定利息,相對人詹清勳、詹凱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17,093元(170,928元×1/10=17,0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如主文所示之法定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區衿綾附表一┌─────┬───────────┐│繼承人名單│應繼分比例│├─────┼───────────┤│徐道信│五分之一│├─────┼───────────┤│徐道德│五分之一│├─────┼───────────┤│徐道三│五分之一│├─────┼───────────┤│徐淑敏│五分之一│├─────┼───────────┤│詹清勳│十分之一│├─────┼───────────┤│詹凱琳│十分之一│└─────┴───────────┘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歷審事件│裁判費繳納說明│├─────────────────────┼──────────┤│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訴訟費用170,928元│││,由徐道信預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訴訟費用256,392元│││,由徐道信預納│├─────────────────────┴──────────┤│說明:因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徐道信負擔」,是關於第二審裁判費用,已無庸論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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