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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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告 黃秀慧
被告 鄭碧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貳仟零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MichaelChen」、「Heartedkinded」及「MSCY虛擬」之詐欺集團(下稱前開集團)成員,共同推由前開集團不詳成員,自民國110年年底某日起,陸續以交友軟體Linkedin暱稱「MichealChen」、通訊軟體LINE暱稱「MSCY虛擬」聯繫原告,並佯稱:伊從事中東石油投資,因資金短缺須借款補足船運運費及稅金,可操作虛擬貨幣支付款項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3月3日起至同年7月29日止,陸續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20,255,000元之虛擬貨幣,並轉入前開集團所提供之電子錢包地址,而受有財產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2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亦難謂合法。
㈡經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21號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既敘明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前開集團詐騙原告交付20,255,000元款項以購買虛擬貨幣之犯行,已難認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起訴而繫屬於本院,且依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審理結果認定之犯罪事實,俱未認定被告就原告受騙交付20,255,000元款項部分與「MichaelChen」、「Heartedkinded」、「MSCY虛擬」及前開集團成員具共犯關係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四、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