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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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60號
原   告  拉娃尤勞
本件原告與被告大同淨水有限公司、大地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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