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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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宜和黃慧茹

代理人 薛筱諭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則亦請提出新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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