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 林宗正

被上訴人 曹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原審法院已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上訴人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