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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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叁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