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交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內有關車牌號碼「B7─6143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B7─6142號」及證據尚有乙○○診斷證明書、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林秀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