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4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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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四五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四五О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
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柯彩燕
  法院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
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
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及國民現金貸款融
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姵妤
法官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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