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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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九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