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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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九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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