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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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帶被告信用卡及消費借貸繳款明細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