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帶被告信用卡及消費借貸繳款明細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