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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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秩字第六號
  移
  被移送人  高寶莉
主文
高寶莉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保險套參個及潤滑油一瓶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路○○○號春天酒店二一○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陳如麟 姦淫,代價新臺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高寶莉及證人陳如麟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照片四幀。
(四)扣案之使用過保險套一個及如主文所示之保險套三個、潤滑油一瓶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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