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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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二五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月   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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