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22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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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二六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月    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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