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21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所為北監營裁字裁40-AEB269879號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EB2698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一)本車235-GC拖拉子車為密封傾卸式,「滲漏」之情事不會發生於本車。本車載運項目主要為:新建大樓工程之連續壁工程泥漿。(二)此違規單建立時,本車載運泥漿正由工地駛出(該工區處為違規通知單上所列地點相隔20公尺左右處某學校附近)。當時本車由該工區出口處清潔工作人員以清潔水清洗輪胎胎溝附著泥水後,以緩慢速度駛出該工區之際,舉發本事件之警員即由後方鳴笛要求本車停靠路邊,並立即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單上並載明本車違反「沿路滲漏污水」項目一事,隨即離去;惟本車駛出工區之距離僅有一路之隔,何以有「沿路」、「滲漏」之說?清洗本車輪胎之水係自來水公司提供,依全台多數人之日常使用習慣而言,自來水公司提供之水用於清洗食物、烹煮均無礙,何以用於沖洗輪胎後(再次強調,本車所載運物項其性質為泥漿,經水沖洗便散去,工區內亦有排水沈澱池設計,泥漿與黏土性質之土類大不同,黏土沾附後較難除去)竟成污水?故該舉發項目不應成立,且對所產生之加額罰款,本人不表贊同並不予承認,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汽車駕駛人有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乙○○經合法傳喚固未到庭,然依異議狀之記載,異議人就伊於94年8月13日10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北市○○路○段、民族西路口附近,經警舉發一事並不爭執,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EB26987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附卷足憑。又證人即舉發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警員甲○○亦到庭結證稱:「(本案舉發經過為何?)94年8月13日我在承德路三段、民族西路口,該部車輛沿民族西路往西走,經過承德路,我看見該部車就攔下來,因為當天我在取締交通,該部車行走緩慢,攔下請他靠邊停車後我就往後走,看到污水、污泥一直滴,所以我告發他。」、「(在該車停下之前沿路有無污水、污泥?)有。」、「(滲透的污水、污泥有無危害交通安全之虞?)沿途一直滴。且帶有污泥,機車騎快點的話會滑倒。」、「(從你看到他到攔下他,距離多遠?)約25公尺。」、「(看到他從工地出來嗎?)沒有。」、「(異議人當場有無異議?)沒有。」、「(是否有問他載運什麼東西?)他說就是一些爛泥巴。」、「(污水、污泥是從車斗滲透或是清洗輪胎的水?)車斗。」(見本院95年1月16日訊問筆錄),復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立法主要意旨係在防止所裝載之貨物滲漏、掉落、飛散或臭氣外洩致生危害交通安全或污染道路環境之行為,是依證人前開所述,異議人確有違反該規定灼然,是異議人空言否認要無足採。
四、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
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2款(漏載「第2款」)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9,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即無違法或不當,故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鴻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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