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94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4年8月18日被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迄今,禁見處分使得被告僅收受本件起訴書,不知卷內證據有何有利、不利部分,如審理中均禁見,被告將無法答辯,如何發現真實,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62、164條規定,被告於審判期間有閱覽證物影本權利,惟因鈞院禁見,致被告完全無法閱覽並適當表示意見,是以於準備程序時,被告亦無法就證據爭點及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將影響審判程序之進行,又辯護人非實際接觸證物之人,未經被告檢視並告知,亦難就部分證據能力表明意見,是於審判中之禁見處分,已逾必要原則,並侵及被告訴訟法上權利。另就羈押部分,被告係主動到案自首,之前亦曾二次接受調查局約談,並無逃亡之虞,公訴人所引用之證據清單,均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公訴人並未引用新證人,被告應無串證之虞,再被告所犯雖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共同被告 陳貴全 係銳普公司董事長,與被告同被具體求刑10年並併科罰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然共同被告陳貴全未遭羈押,而被告並非促使銳普公司金錢流出之人,亦僅就起訴書附表二、三且發生於00年0月0日被告就任光電事業處代總經理以後約30筆,金額不到3億元部分,曾簽核請購單據,是被告僅核准部分請購單據,金額不到3億元,且完全未經手付款,亦無付款審核權,卻遭羈押,而核准付款達9億元之陳貴全未遭羈押,就公平性而言,應亦無羈押必要。再農曆春節將屆,被告母親及岳母均有病在身,被告之妻子實無法兼顧。又本件涉及金融犯罪,有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帳目及金錢流向,審判前之調查程序勢必花費時日,各項證物、會計傳票之核對及證人傳喚、詰問,恐無法於羈押三個月或九個月內審理終結,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所涉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罪等罪嫌,有起訴書之證據清單所列之各項證據可證,而就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審查結果,可認具有表面可信之程度,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起訴書所指出被告甲○○等九人所掏空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九億餘元,犯罪情節亦足認甚為重大,且共同被告 陳俊旭 、 呂梁棋 於偵查中從未到案接受訊問,顯然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所起訴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罪,又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94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雖以:禁見處分使被告無法閱覽卷證,逾必要原則,並侵及被告訴訟法權利等語,然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之要件,法院即得予以羈押,另如認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禁止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
3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已妨害被告訴訟權及辯護人辯護權等語,顯係就法律規定有所誤解,於法無據。再被告之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本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而被告之辯護人亦已依法向本院聲請本案全部卷證,已足保障被告之辯護權利,況依被告所言,如認一經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即妨害被告之訴訟權者,刑事訴訟法又何須設有羈押相關規定,是被告此項聲請理由,洵屬無據。至被告雖一再爭執共同被告陳貴全未遭羈押部分,然此核與被告是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羈押要件認定無涉,被告以此辯稱羈押違反公平原則云云,尚無可採。又被告以係主動到案說明,並無逃亡之虞部分,並非本院據以羈押之理由,此項聲請理由,同無可採。再被告以農曆春節將近,母親及岳母須人照料為由聲請具保,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此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亦難准許。末就被告於審判中有閱覽卷證之權利部分,本院自當於準備程序先行逐一提示卷證供被告閱覽,以利被告就此表示意見,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