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遠鵬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原設彰化市○○里○○○路三三之一八號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設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依與原告所訂定之債務承擔協議書之約定占有如附表所示之機器,且經被告驗收取得無誤。被告負有依協議時之付款條件給付租金,並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之義務。詎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被告用以支付租金之票據,經提示而不獲付款,無法兌現,依協議書第二條之規定,未到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原告得取回系爭租賃物。經原告派員催收,被告仍置之不理,拒付租金且繼續佔用租賃物,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債務承擔協議書、租賃契約書、租賃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份。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務承擔協議書、租賃契約書、租賃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三、依兩造所簽訂之協議書第二條:前條約定乙方(即被告)若有一期不履行或遲延時,未到期之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乙方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一次清償全部債務,並同意甲方(即原告)自行取回前揭租賃標的物等情,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
┌─────────┬─────────┬───────┬────────┐│名稱│廠牌及規格型式│單位及數量│備註(契約)││││││├─┬───────┼─────────┼───────┼────────┤│01│PET射吹塑成││││││型機│VIB-62│1套│87-A0908-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