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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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奕涵 被告 賴延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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