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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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97號上訴人 周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89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4,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