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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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郝岱雲
被 告 謝麗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柒佰玖
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