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7001416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6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