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特別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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