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