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三九號、九十一年度執保助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0七號),並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一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