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四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登記證書之印尼及中文譯本。
二、足資證明被告印尼國住所之印尼及中文譯文之書面資料。
三、起訴狀及送達證書(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簡易大樓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之印尼文或英文譯本(如被告認識英文時)譯本乙份。
四、被告來台居住申報之流動戶口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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