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請人丙○○
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配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配額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沙簡字第五四四號號、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五號、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再審前第二審及再第訴訟費用之百分之八十。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肆拾肆元│相對人應負擔百分八十│├────────┼─────────────┼──────────────┤│第一審送達費│柒佰零柒元│〞│├────────┼─────────────┼──────────────┤│第二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壹拾貳元│〞│├────────┼─────────────┼──────────────┤│第二審送達費│伍佰伍拾貳元│〞│├────────┼─────────────┼──────────────┤│再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再審送達費│伍佰柒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百│└────────┴─────────────┴──────────────┘
相對人合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為:壹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計算式:
一、相對人負擔之第一審、再審前第二審、再審訴訟費用: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4344元+707元+6512元+552元+6512元+574元)x0.8=15361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總和:壹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15361元+136元=154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