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癸○○原告辛○○原告庚○○原告壬○○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原告己○○原告戊○○原告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被告子○○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許金樹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二日